
【答疑解惑】股配咖吧
审理实务研究
第一部分党纪、政务处分实体问题研究
01.责任人的失职失责行为发生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施行之前,能否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02.被审查人在组织对其立案审查前,因听闻自己被举报,自行将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车辆以及下属单位为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分别退还给有关个人、单位的,是否构成对抗组织审查?
03.《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该条款中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需要具备已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具体情形?如何认定该行为的违纪时间点?
04.《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后,对于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较轻,而依照《政务处分法》处理较重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05.如何把握《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贪污贿赂的”违法行为中“贪污贿赂”的范围?
0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本应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能否给予政务处分?对于已离任的上述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在任职期间的违法行为,或在调查期间因换届离任的,应如何处理?
07.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不再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如何把握处分幅度?能否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予以从轻处理?
0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又发现应当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但同时具有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的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必须开除党籍?
第二部分 执纪、执法程序问题研究
09.对提级管辖的案件,案件的审查调查、审理、作出处分决定等程序是否全部提级?如果交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作出处分决定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履行程序?
10. 指定管辖案件中,拟对非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作为证人进行询问,应如何履行审批程序?
11.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立案审查处级及以下党员违纪案件,是否需要报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12.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需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13. 开展审理谈话应如何履行审批程序?如果不需要开展审理谈话股配咖吧,应如何报批?审理谈话是在形成审理报告之前还是之后进行?
14. 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审理时限应如何履行审批程序?
15.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中管企业党组的党员干部,由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查处的案件,企业党组讨论决定后,是否需经地方相关党组织批准才可以作出处分决定?
16.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审理驻在部门下属单位人员违纪案件的,是由纪检监察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还是需要经下属单位党委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能否提交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以该党组名义下达处分决定?
17.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指定管辖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交由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与之相类似,案件经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是否可以交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
18.流动党员长期在异地生活工作,在异地违纪后,流动党员生活工作地纪委能否对其立案审查?如需给予党纪处分,应由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纪委作出,还是生活工作地纪委作出?
19.《政务处分法》中未提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问题,如遇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20.案件处理意见中,组织处理措施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组织处理中的降职与政务处分中的撤职有何区别?
21.党委(党组)意见,若他们的意见与纪委常委会讨论意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22.监察机关经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其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应如何结案?是否需作出书面结论?
23.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阶段死亡后,如涉及违纪违法款物追缴,经审理作出的书面结论是否需要向其家属送达?
24.如果对某党员已给予党纪处分,在处分期满后发现对其处分过轻,拟变更原处分决定,重新给予其更重的处分的,新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是否重新计算,先前处分的影响期能否折抵新处分的影响期?
25.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如何计算政务处分期?
26.对于留党察看期满,对所犯错误坚持不改的党员干部,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是否需要重新立案?这类情况是否可以采取除名的方式处理?留党察看期满需恢复党员权利的,在支部召开会议讨论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后,如何履行报批程序?如果受处分人不申请恢复党员权利怎么办?
27.对于纪检机关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的情况,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建议?
28.多次收送现金且无第三人在场的案件,证据收集和固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9.案件中涉及数量较大的一些书证股配咖吧,如书籍、标书、工商注册资料等,需要全部调取吗?
30.收集外文证据材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31.节假日等特殊时间节点收送的外币,汇率如何折算?
32.进行价格认定时,是否需要调取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3.购买时间与收送时间相近的黄金制品价格如何认定?是否还需要进行价格认定?
34.涉案的近代书画作品如何进行真伪鉴定?有哪些鉴定方式?
第三部分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问题研究
35.派驻纪检监察组已采取监察立案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涉嫌职务犯罪,需由地方监委管辖的,地方监委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监察立案手续?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已办理的监察立案手续如何处理?
36.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其工作地点和管理权(限分别属于不同省的,应由哪一地监委立案调查?
37.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司法判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后,因判决发生变化,经核实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是撤销原处分决定后重新作出,还是直接变更原处分决定?应如何启动相关程序?
38.《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其中“主管机关”应如何理解?
3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该规定是否也能适用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罪行的,能否要求监察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
40.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协调司法指定管辖事宜,司法机关办理指定管辖的审批时间是否计人审理时限?
41.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监察机关又发现还有其他财产可供追缴的,是否还有权进行追缴?
42.对《监察法》规定的“立案调查”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的关系应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规定是否适用于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
43.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遗漏罪行或者再犯新罪,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在对遗漏罪行或者新的犯罪事实调查过程中,能否采取留置措施?
44.对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立案调查、侦查的,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在调查、侦查阶段由某一机关并案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是各自移送审查起诉后由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
45.人民法院应何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审理开庭时间、判决结果及被告人是否上诉等情况?监察机关审理部门收到裁判文书通报后应开展哪些工作?
46.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或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47.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在后续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机关量刑有何具体影响?如司法机关不采纳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罚建议,是否应提前与监察机关沟通?
48.监察机关应何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第四部分 申诉复查问题研究
49. 办理申诉信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50. 党纪申诉案件一般由哪一级党组织受理?原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已经撤销的,申诉应由哪一级党组织承办?
51.受处分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派驻纪检监察组申请复审,如对复审决定不服,应向哪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于指定管辖案件,如何受理及办理复审复核?
52.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核哪些内容?
53.申诉人是否可以主动撤回申诉?
54.党纪申诉案件应如何履行批准程序?
55.党纪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后应如何作出处理决定?
56.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57.上级纪检机关是否有权变更、撤销下级纪检机关的处理决定?
58.对党纪申诉案件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后是否还可以进行审查?
59.复议复查决定书送达的范围和方式是什么?
60.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股配咖吧,对于提出的党纪政务申诉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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